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質檢特函[2005]203號
關于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2號,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及《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國質檢鍋〔2003〕194號,以下簡稱《許可條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別實施以來,各地先后反映了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監督管理辦法》及《許可條件》,積極推進行政許可改革,規范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壓力容器殼體制造
壓力容器殼體是壓力容器產品的主要受壓元件,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具備生產殼體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加工。但是,對于鍛造、鑄造等無縱向焊縫的壓力容器殼體允許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委托具備相應生產條件的單位加工。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對被委托單位的生產條件、質量保證措施等按照本單位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進行評價。委托加工的壓力容器殼體質量由委托單位負責,主要包括殼體幾何尺寸、化學成分、力學性能、沖擊試驗結果(有要求時)和無損檢測結果等。
對于無蓄能器殼體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組裝企業,不頒發相應的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允許其向取得相應制造資格的單位購買蓄能器殼體進行組裝,但在蓄能器產品上必須注明蓄能器殼體制造單位的名稱和許可證編號。
二、關于鍋爐部件制造
(一)A級鍋爐部件。
A級鍋爐部件是指額定出口蒸汽壓力大于2.5MPa的蒸汽鍋爐(包括余熱鍋爐)上使用的承壓部件,包括鍋筒、膜式壁、鍋爐省煤器、鍋爐過熱器、鍋爐再熱器和集箱等。上述產品的制造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A級鍋爐部件制造許可證。
根據《許可條件》第十條的規定,A級鍋爐部件的制造許可資源條件參照A級鍋爐相應部分的制造許可條件執行。其中,基本條件應當滿足《許可條件》第二章第一節規定的要求,專項條件按如下要求執行:
1.技術力量要求。
參照《許可條件》第十一條的要求執行。其中,對制造鍋筒以外部件的企業,無損檢測人員可不要求配備RT和UT高級人員。
2.制造設備和工裝要求。
對于鍋筒制造單位,應當按照《許可條件》第十一條中有關鍋筒的要求執行,其中水(油)壓設備和熱處理設備制造單位可以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進行分包;對于膜式壁制造單位,應當具備包括多頭自動焊接設備、成排彎曲和平整設備、扁鋼精整設備等在內的膜式壁專用制造設備;對于鍋爐省煤器、鍋爐過熱器、鍋爐再熱器制造單位,應當具備包括自動熱絲TIG或TIG加MIG等管子對接焊接設備和必要的氬弧焊機、管端成型及倒角設備、坡口加工設備、彎管、切割和管料架等制造設備和工裝;對于鍋爐承壓管道、集箱的制造單位,應當具備必要的切割、彎管、氣體保護焊和電弧焊接設備、環縫埋弧自動焊(制造集箱適用)、預熱和熱處理設備(可分包)等制造設備。
3. 檢測和試驗設備。
按照《許可條件》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制造合金鋼產品的單位應當具有光譜檢測設備。
(二)鍋爐本體內管道(元件)。
對于鍋爐本體內承壓管道(件),如彎頭、三通、給水管、汽水連接管、主蒸汽管、再熱蒸汽管、對流管、集中下降管等制造單位,如果已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壓力管道元件第一組A級制造許可證,不需另取鍋爐部件制造許可證。
(三)鑄鐵省煤器。
對僅鑄造生產鑄鐵片而未經加工、組裝成省煤器部件的鑄造廠,不需要取得鍋爐部件制造許可證。
(四)其他鍋爐部件。
鍋爐爐膽(含爐膽膨脹節)、下腳圈、管板等鍋爐部件可由取得封頭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對僅從事爐膽、下腳圈和螺紋煙管成型工作的單位,不需取得鍋爐部件制造許可證。
三、關于大型壓力容器現場制造(組焊)
大型壓力容器是指因設備重量或運輸道路限制,需在現場制造(組焊)完成的壓力容器。具體分兩類:一類是需在現場完成最后環焊縫焊接工作的,此類壓力容器可以由該設備的制造單位到現場完成最后環焊縫的焊接工作,也可以委托具備相應的壓力容器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具備A3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完成最后環焊縫的焊接工作;另一類是需在現場分片組焊的壓力容器,實施現場組焊壓力容器的單位應當具備A3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
對需在現場制造(組焊)完成的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在實施現場制造(組焊)前,應當書面告知設備安裝地的直轄市或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按屬地管理的原則,接受設備安裝地經過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驗。
四、關于封頭制造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1月19日公布的《特種設備目錄》(國質檢鍋[2004]31號)的要求,生產鍋爐壓力容器封頭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鑒于目前大多數鍋爐壓力容器封頭生產企業已經取得相應制造許可證,為了進一步規范此項工作,凡未取得封頭制造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再生產鍋爐壓力容器用封頭。對違反規定的,將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已取得相應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不需另取封頭制造許可證。
五、關于氣瓶集裝箱
組裝總容積大于或等于1立方米的氣瓶集裝箱的單位應取得C3級(限組裝氣瓶集裝箱)制造許可證。
C3級(限組裝氣瓶集裝箱)制造許可的基本條件為:
1.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訂質量控制文件和管理制度,并保證質量體系有效運轉。
2.應當具有生產滿足組裝氣瓶集裝箱需要的車間。
3.氣瓶集裝箱應當通過中國船級社的相關檢驗。
4.應當具備組裝氣瓶集裝箱所需的耐壓和氣密性試驗設備。
5.應當具有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人數不少于3名。
對已取得B1級(無縫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不需另取C3級(限組裝氣瓶集裝箱)制造許可證,但氣瓶集裝箱需通過中國船級社的相關檢驗,并將檢驗報告報送發證部門備案。
六、關于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其他管理工作
(一)對壓力容器制造品種范圍的限制。
1.對A1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中的高壓容器,只需注明單層高壓或多層高壓容器。
2.對A3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書,不加注明的為球形容器現場組焊資格;只壓制球殼板或封頭的,分別注明“僅限球殼板壓制”或“僅限封頭壓制”;如既具備球形容器現場組焊資格,又具備球殼板或封頭壓制資格的,則注明“含球殼板壓制”或“含封頭壓制”。
3.對A4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書,分別注明“僅限石墨容器”、“僅限纖維纏繞容器”或“僅限塑料容器”。
(二)增加鍋爐壓力容器生產地。
1.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同一單位名稱)因擴大生產能力等原因,在批準的制造地址以外增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生產地的,應當向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受理后,可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對新增加生產地的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由發證部門將新增生產地的名稱、地址、許可級別和品種范圍納入其總廠(公司)制造許可證,不對新增生產地另發制造許可證。
2.對于總廠(公司)下屬的具有營業執照或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鍋爐壓力容器申請單位,可以按照《監督管理辦法》、《許可條件》和《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程序》規定,根據各自具備的條件單獨申請相應制造許可證。如不單獨取證,則應由總廠(公司)向發證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三)制造場所變更。
根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生產場地變更時,應當填寫《特種設備許可(核準)證變更申請表》向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受理后,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確認審查,經確認審查合格后,辦理制造許可證變更。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在搬遷過程中一般應當停止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生產活動,原則上不得邊搬遷,邊生產。
(四)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有效期。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對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由D升級至A級、B級或C級的,其許可證有效期按升級后新發證的日期計算;對于在原制造許可范圍內,新增加許可證級別或品種的,其許可證有效期仍按原發證日期計算。
七、關于試制產品的規定
《監督管理辦法》中第十條所述的試制產品是指申請單位所申請許可級別的代表性產品或其主要部件。
八、關于《許可條件》個別條款內容的修改
(一)第五十四條表1中鑄鋼壓力容器的設計安全系數按下表選取:
條件
材料
|
抗拉強度下限值 σb |
設計溫度下的屈服限 |
設計溫度下的持久強度(平均值) |
設計溫度下的蠕變極限(平均值) |
|
鑄
鋼 |
設計溫度≤300℃ |
nb≥4.0/鑄造系數 |
/ |
/ |
/ |
設計溫度>300℃(注1) |
nb≥4.0/鑄造系數 |
ns≥1.5/鑄造系數 |
/ |
/ |
注1:對于設計溫度大于300℃的鑄鋼容器,許用應力應當分別考慮nb和ns,取二者計算結果的小值。
(二)第五十五條第(四)款中,高強調質鋼的焊接裂紋敏感系數Pcm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540MPa≤σb(注2)≤570 MPa, Pcm≤0.25%;
570MPa<σb≤610 MPa, Pcm≤0.28%;
σb>610MPa, Pcm≤0.30%。
注2:σb為鋼材標準規定的常溫抗拉強度下限值。
(三)第五十五條第(五)款。
用于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的鋼板,每批應抽兩張鋼板進行沖擊試驗,試驗溫度為-20℃或圖樣規定。沖擊試驗要求和沖擊韌性合格指標按表3的規定。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